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生態環境部《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比蝿請詻Q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動我省水泥行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動實施
水泥行業超低排放,實現全流程環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大幅削減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有力支撐。新建(含搬遷)水泥項目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動現有水泥企業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控制、大宗物料產品
清潔運輸要求,有組織排放控制達到階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范圍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獨立粉磨站企業,現有企業清單見附1。改造內容為企業配套原料礦山開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過程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2022年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應采用天然氣、電等清潔熱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它生產設備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具體指標限值及完成時限見附2。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強配套原料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無組織排放控制及措施界定見附3。
(三)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質原料、校正原料、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緩凝劑、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應不低于80%;達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車運輸部分應采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或新能源汽車,燃油運輸車輛使用合格油品。
列入2022年底前產能退出、關停(搬遷)的企業或生產線,可不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但應穩定達標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浙江省稅務局等省級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各地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省生態環境廳將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納入“十四五”治氣考核,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建立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平臺,加強工作調度、通報和督促檢查。各設區市是推進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計劃和項目,確保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任務順利實施。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水泥企業是實施
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認真制定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運行期間,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開展自行監測和公開監測信息,在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排氣筒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在重點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工序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關鍵點位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監測因子至少包括顆粒物)、運輸車輛進出廠區安裝監控等(附4),其中,自動監控、DCS系統、視頻監控數據分別至少要保存三年、一年、三個月以上。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和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照指標控制要求、監測規范和《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附5)開展評估監測,評估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三)強化政策激勵。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水泥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大氣污染防治等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完成時限,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給予相應的資金獎補。企業通過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權,可用于市場交易。建立水泥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對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可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政策。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可豁免應急減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優先參與綠色工廠評選,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制造業企業資源要素優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見》優惠政策。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加強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按職責依法查處超標排污、未按證排污、擅自新增產能、建設違反產業政策要求項目、能耗限額超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動態管理,納入“雙隨機”檢查;檢查發現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視情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五)加強技術和標準支撐。支持水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技術,鼓勵水泥行業協會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為基礎的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
(六)加強宣傳引導。要營造有利于開展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地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各地應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